近日,郴州市网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对3家未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的企业依法予以警告处罚。
经调查发现,郴州市苏仙区某计算机综合应用中心因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不到位,导致留言板块出现涉邪教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郴州市网信办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删除违法违规内容。
经调查发现,郴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疏于管理,导致该公司网页中的内容指向色情网站,出现大量淫秽色情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郴州市网信办指导宜章县网信办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删除违法违规内容。
经调查发现,资兴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疏于管理,导致网页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郴州市网信办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删除违法违规内容。
PS;《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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